近日,上海市長寧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(jié)一起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,原告劉先生狀告為自己“資本運作”的好友蔣先生,要求退回本金4.6萬元。蔣先生卻說,“資本運作”實際是傳銷。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應承擔同等過錯責任,判決蔣先生返還2.3萬元。
2011年,蔣先生向好友劉先生介紹了一種號稱是國外引進的“資本運作”方式,利用該方式,投入人民幣3800元,撤回資金時就可以得到380萬元,投入69800元,撤回可得1040萬元,而從加入到撤回資金只需一至兩年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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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動不已的劉先生當即給蔣先生的銀行賬戶上打去4.6萬元。然而,2年過去了,劉先生卻沒有拿到一分錢,甚至連蔣先生也聯(lián)系不上了,于是他起訴到了長寧法院。
今年1月,此案在長寧法院開庭審理。經(jīng)法院傳喚到庭的蔣先生在法庭上表示,他確實收到了劉先生匯過去的4.6萬元,但這筆錢并非理財款,而是“資本運作”的款項,這一款項實際上是傳銷的入門費。蔣先生稱,劉先生一開始就知道這種“資本運作”就是傳銷,而傳銷不是把錢投入就可以盈利的,需要劉先生本人也參與進去,才可以拿到回報。
對于蔣先生的說法,劉先生當庭進行了確認。
2月8日,長寧法院對此案進行第二次開庭時,蔣先生卻拒不出庭,法院遂缺席判決。
長寧法院認為,鑒于被告蔣先生確認原告劉先生委托其代辦“資本運作”,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委托理財合同關(guān)系。但是該合同內(nèi)容是從事“資本運作”,從原被告雙方對其模式的描述可以認定,該“資本運作”就是所謂的“自愿連鎖經(jīng)營”(也叫“1040”工程),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傳銷活動。所以,該合同因違反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而無效。另一方面,劉先生當庭確認了蔣先生的說法,說明其此前就知道那是傳銷行為,但沒有任何證據(jù)表明,他對此及時表示過異議。因此,可以認定劉先生在本案中也存在過錯,雙方應承擔同等過錯責任。據(jù)此,法院根據(jù)我國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判令蔣先生賠償劉先生2.3萬元的損失。